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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发布了《2024年中国自然资源公报》,《公报》中公布多个与黄金及矿产资源相关数据。《公报》数据包括自然资源概况、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修复、灾害及防治、测绘地理信息、地质勘查、督察和执法、科技创新与国际合作在内的十个部分。
自然资源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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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业务, 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互利共赢发展 (一)正确把握供应链金融内涵与方向。发展供应链金融应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金融工作的政治性、人民性,以服务实体经济、服务社会民生、服务国家战略为出发点,促进加速发展新质生产力,着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以支持产业链供应链优化升级为着力点,聚焦制造业等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以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为立足点,促进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发展。 解读:本条强调发展供应链金融必须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凸显出政策制定的根本导向,即引导金融回归本源、服务实体。该条通过重申金融的政治性、人民性,明确将供应链金融定位为服务实体经济、社会民生与国家战略的重要抓手,意在纠偏并树立价值导向。 同时,条文提出“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显示出政策对供应链金融功能拓展的期望,要求其积极融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此外,条文还特别提及“维护市场公平有序”“促进融资成本降低”,回应了当前强势核心企业滥用地位、向中小供应商转嫁融资成本的不合理现象。通过规范平台运作、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定价、提升透明度,政策试图建立公平可持续的生态体系,实现上下游企业互利共赢。 (二)鼓励发展多样化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鼓励商业银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更多采取直接服务方式触达供应链企业,提升应收账款融资服务质效,积极探索供应链脱核模式,利用供应链“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支持供应链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及基于订单、存货、仓单等动产和权利的质押融资业务。鼓励商业银行完善供应链票据业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流程和系统功能,推动供应链票据扩大应用。研究推动经营主体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法治化方式试点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服务。引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拓宽票据融资渠道。 解读:“脱核模式”这个词十分突出,表明国家鼓励商业银行更多采取“直接服务”而非依赖核心企业背书的传统模式,转向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的脱核融资,即通过订单、仓单、存货等资产以及上下游交易行为数据,判断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并提供融资支持。这不仅有助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也推动商业银行提升对真实贸易背景识别和风险控制的内在能力。 “供应链票据有限追索”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新事物,它是指当付款方违约时,票据转让方仅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追索责任。笔者注意到2024年,上海票据交易所发新系统直连接口规范增加了“有限追索服务”相关功能点。过去我们认为票据连续追索的特性有利于票据流转,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人们发现有限追索也许反而推动票据在供应链中的流转效率。此外,通知还提出推进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这让我想起2020年央行颁布的《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但是因为票据必须基于真实贸易背景转让等法律原因,该业务并未在市场上广泛推广。将来如何有序开展供应链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我们拭目以待。 (三)促进供应链核心企业及时支付账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应遵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合理共担供应链融资成本,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或不当增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各类非现金支付方式和滥用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解读:笔者曾与某企业家聊天,他说2024年是相当艰难的一年,因为他们与国企做生意,账期一般都有一年时间,导致现金流极为紧张。上述这一条旨在从源头上改善中小企业“账期长、回款难”的问题。政策重申《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法律义务,要求核心企业按时付款、共担成本,而不是将账期压力层层传导至中小企业。 值得注意的是,本条特别点出了禁止滥用非现金支付工具、变相延长账期的行为。“滥用”二字也是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的区别之处,这回应了实践中通过商业承兑汇票、保理安排或付款平台规则,人为压缩现金流、延长账期等“技术性压款”的问题,具有明显的纠偏导向。 (四)坚持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本职定位。运营、管理供应链信息服务系统的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要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自律的原则,做好“四流合一”等供应链信息归集、整合等信息服务工作,切实维护供应链金融各参与主体合法权益。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应回归信息服务本源,未依法获得许可不得开展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保理融资或贷款等金融业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杜绝信息中介异化为信用中介,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严禁以供应链金融名义开展非法金融活动。 解读:本条聚焦于规范供应链信息服务机构的职责边界,强调其应专注于信息归集与共享服务,不得逾越监管许可从事金融业务,是对当前部分信息服务平台“越界经营”问题的正面回应。通过明确“四流合一”(物流、信息流、资金流、票据流)等数据整合职责,政策要求其回归“数据中介”角色,强化信息透明度和服务中立性,旨在为供应链金融提供可信赖的信息基础设施。 政策还特别划出红线,禁止信息服务机构“异化”为信用中介或从事实质性金融活动,如非法融资、贷款撮合等。这不仅是对当前行业实践中“平台化”乱象的纠偏,也是落实金融分业监管和风险隔离原则的制度安排。同时,要求依法办理征信备案,意在防范“数据变现”带来的信用操控和数据滥用风险,进一步筑牢监管底线。我曾经的顾问单位,某国企平台就已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转型了。 规范商业银行供应链金融管理, 切实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供应链金融新规解读:现状、背景与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