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舍生取义的革命先烈,到守卫家国的戍边英雄,革命先烈的事迹是民族的精神丰碑,他们的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核。当全社会崇尚、学习英雄烈士时,法律更以“全方位、无死角”的姿态,为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筑起坚实屏障。
今天,公职律师将通过案例从法律责任、平台义务、公益诉讼三个维度,带大家读懂英雄烈士名誉权、荣誉权的“守护法则”。
触碰红线必担责
侵害行为的“三重法律后果”
案例回顾
2021年2月,被告人仇某在新浪微博发布两条恶意微博,公然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官兵的英雄精神,引发全社会强烈愤慨。最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仇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同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公职律师解析
英雄烈士的名誉权、荣誉权,绝非普通的个人权益,而事关全社会的共同历史记忆、民族情感与公共利益。因此,法律对其保护涵盖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实践中更注重“刑民并举”的追责逻辑。
民事追责
通过“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修复被损害的公共利益与民族情感,让侵权行为的负面影响得以消除。
行政追责
若侵权行为未达刑事标准,但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如公然侮辱英雄烈士),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刑事追责
针对“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如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发公众强烈不满等),通过刑事处罚打击犯罪,彰显法律对英雄烈士合法权益的坚决捍卫。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守门人责任”
案例回顾
某知名社交媒体平台上,多名用户发布侮辱、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肖某的帖子与评论。烈士近亲属及网友多次通过平台“举报”功能投诉,但平台在收到举报后,超过48小时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导致侵权内容持续传播,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最终,法院判令该平台对损害扩大部分,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公职律师解析
网络用户是侵害英雄烈士权益的“第一责任人”,但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绝非“旁观者”,“技术中立”亦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挡箭牌”,网络服务提供者(平台)应当履行其法定的“守门人责任”。
“通知、删除”义务
收到权利人(如烈士近亲属)的侵权通知(需附初步证据 + 真实身份信息)后,必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删除、屏蔽等),若拖延或不处理,对“通知后扩大的损害”担责。
“知道 / 应当知道”义务
若平台明知或应知用户利用其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如侵权内容广泛传播、引发负面舆情),即使未收到权利人(如烈士近亲属)正式通知,也须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否则与侵权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平台对其运营的空间负有依法管理的义务,这是维护网络空间清朗、保护英雄烈士权益的必然要求。实践中,“技术中立”“用户自主发布”等借口均不被法律认可。
守护公共利益
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担当
案例回顾
2023年5月至6月期间,张某在短视频平台发布两条含“误导性词语”的视频,公然侮辱、贬损革命烈士,导致其他用户产生错误认知,恶意跟评累计上百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上海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认为应当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追究张某刑事责任,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等,并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1万元用于制作纪念及缅怀烈士的公益宣传片。
公职律师解析
英雄烈士的精神与形象,早已超越“个人权益”范畴,成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民族的历史记忆,是公众的情感寄托,更是社会价值观的基石。因此,当英雄烈士的权益被侵害时,法律设置了“公益诉讼”这一特殊救济途径。
——烈士近亲属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若烈士无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依法以起诉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目的不仅是追究侵权者的责任,更在于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挽回英雄烈士的名誉与荣誉。
公职律师提醒:
守护英雄烈士
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与责任
尊崇英雄,是底线更是共识:英雄烈士的事迹不容歪曲,精神不容诋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应尊重历史、心怀敬畏,主动抵制侮辱、诽谤英雄烈士的言行,敢于对侵权行为说“不”;
网络空间,绝非法外之地:无论是普通用户还是网络平台,都需牢记“守法用网、文明上网”,用户不得发布侵权内容,平台需履行“守门人”责任,共同维护网络空间的庄严与正义;
权利行使,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网络表达等权利时,必须守住法律底线,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更不得侵害英雄烈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三条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的共同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
现。
国家保护英雄烈士,对英雄烈士予以褒扬、纪念,加强对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的宣传、教
育,维护英雄烈士尊严和合法权益。
全社会都应当崇尚、学习、捍卫英雄烈士。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
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
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
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
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
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
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
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
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
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
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
户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
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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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丨从网络行为看法律对英雄烈士的“守护”》